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杭州一漂流区村民捞手机索要1500元未果又扔水里

日期:2025年07月13日 07:46 来源:大象新闻 作者:佚名


近日,有网友发帖称,她在杭州桐庐雅鲁漂流景区漂流时手机落水,一男子打捞后因索要1500元未果,将手机扔回河道,无奈之下该网友选择报警,最终在警方协助下取回手机,并且警方对涉事男子进行了行政拘留7日处罚。
据该网友描述,7月6日,他们一行十人在雅鲁漂流景区漂流时,其手机不慎落水。随后,他们在景区内找到一位“打捞”手机的村民,村民称需要1500元,才可拿回手机。因双方就费用协商未果,该男子竟直接将手机扔回漂流河道,并称“有本事自己捞去”。
手机失主情急之下下水寻找,却因河道情况复杂险些遇险,所幸被路过的陌生游客及时救起。该网友还称,当时现场多名景区工作人员在场,却未及时干预。因寻机未果,于是选择报警,民警赶到后将那名男子带走。
网友提供的7月7日桐庐县公安局出具的《行政处罚决定书》显示,经查,违法行为人方某(男,49岁,有前科)在雅鲁漂流某滩处捡到游客手机,索要辛苦费未果,明知河道布满坚硬石块、扔手机可能致其损坏,仍将手机丢至该河道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四十九条之规定,决定给予方某行政拘留七日的行政处罚。

男子捞手机索酬未果扔回河,手机失主报警后,打捞男子被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是否合规合法?
记者采访了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副教授、北京中银(郑州)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梁利波,他分析说,这个事件看似简单,实则涉及多个法律层面的问题。
1、民事层面的“无因管理”与不当得利。村民打捞手机的行为,理论上可能构成“无因管理”——即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,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而管理事务。根据《民法典》第979条,管理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必要费用(如打捞过程中实际支出的成本)。但本案中,村民索要1500元明显超出必要费用范畴,且未与失主协商一致,这就可能构成“不当得利”。若手机零部件或损坏或资料受损,村民仍然需要赔偿。景区若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,可能需承担相应补充责任。
2、行政层面的故意损毁财物。村民在索酬未果后将手机扔回河道的行为,直接触犯了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。根据该法第49条,警方依据一般情节对其处以7日拘留,符合法律规定。
3、刑事层面的潜在风险。若手机因被扔回河道导致损坏,且经鉴定损失金额达到5000元以上,村民的行为可能构成《刑法》第275条的故意毁坏财物罪。从现有证据看,警方的行政处罚是合理的。既体现了对故意损毁财物行为的惩戒,也考虑到手机未实际灭失的情节。
来源 | 大象新闻记者 孙健

原标题:杭州一漂流景区村民捞起游客落水手机,索酬1500元未果又扔回河道称“有本事自己捞去”,警方:行拘7天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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